首頁 > 法律知識庫 > 房仲有無可能構成背信罪?

房仲有無可能構成背信罪?

  • 房仲有無可能構成背信罪?
圖像
  • 房仲有無可能構成背信罪?
    這幾天在聯合新聞網上有一篇新聞,新聞標題是:《幫賣房卻未告知要課奢侈稅,房仲被依背信罪起訴》(新聞連結網址 http://udn.com/news/story/7321/2193869  )
    其實這篇新聞的內容讓我非常驚訝,因為在我自己承辦案件過程中所接觸的房仲業者,大多非常盡心盡力地提供服務,所以像是買賣如果要課以大筆奢侈稅,這麼重要的事情,房仲通常會提醒,很少會去隱瞞。也因此,新聞中所提及的個案,背後是否有其他故事?著實令我好奇。
    不過,也藉由此篇新聞向各位讀者介紹『背信罪』的構成要件。
    背信罪,刑法第342條第1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以,要構成背信罪,前提必須是,加害人必須有「為他人處理事務」的義務,例如被害人有委任加害人處理特定事物(兩者間成立委任關係)。
    其次,加害人必須有「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而且因為這個行為而導致「發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的結果。
    再來,加害人主觀上,必須具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為損害本人之利益」,也就是說,加害人是『故意』觸犯這個法律規定,反面推知,本罪是不處罰『過失犯』的。
    附帶論者,因為刑法第342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所以本罪也有處罰『未遂犯』之情形。
    而房仲業者受託買賣房屋,除有上述背信罪等刑事規定可以拘束其行為外,另外,房仲業者的行為也受到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等規定適用。
    所以,本篇新聞的內容若屬實,苦主不僅可以提告刑事訴訟,若因此受有損害,還可以提告民事加以求償。

  • Q&A

    • 提問者稱呼
    • E-mail
    • 留言內容
    • 驗證碼
上一頁
PAGE TOP

免費諮詢

手機直撥

Insta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