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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常見送達錯誤的問題

  • 行政執行常見送達錯誤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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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執行常見送達錯誤的問題
    各位讀者在收到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時(例如欠稅罰鍰),可以參考看看下列法律,檢視一下這個行政處分有沒有形式上送達不合法的問題。
    若有。則將來這個行政處分就不能委由行政執行署進行強制執行。
    若行政執行署一時不察,誤而執行,被執行之民眾可以聲明異議,以保障自己權益喔。
    法規名稱:行政執行法及執行名義之審查相關送達移送注意事項 法規內容:
    一、移送時應審查之事項:
    (一)管轄(行政執行法第11條第 1項):採財產所在地主義,財產在哪裡,就歸哪一個執行處管轄,若有多處,可是實際上有大額財 產或較有價值可供執行之財產,向其所在地之執行處移送。
    若不能依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管轄者依下列程序為之:
    1.依不動產所在地。
    2.獨資合夥事業、公司法人依營業所所在地。
    3.自然人依住居所所在地。
    4.依事件發生之原因來訂。
    (二)移送書(行政執行法第13條) 移送書及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送達回證上所列之當事人姓名或名 稱有無錯誤。
    (三)執行名義
     1.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時,應以一 執行名義為一案,並以一案為一號。(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2條)
     2.是否有附上經合法送達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
    (四)應檢附欠稅人財產資料。
    (五)已逾徵收期間之案件,不可再移送執行。
    (六)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 2日按滯納數額 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才可移送執行(稅捐稽徵法第 20條)。
    二、移送執行常見之錯誤:
    (一)屬於移送之錯誤者: 1.已繳納卻仍移送執行。 2.同一案件重複移送。 3.已核發執行(債權)憑證案件,未查得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所 得者,即辦理再移送執行。
    (二)送達執行名義常見之錯誤: 1.納稅義務人已死亡,仍向納稅義務人郵寄送達或公示送達。 2.納稅義務人為未成年人應送達之稅捐文書應記明法定代理人並 向其送達;一般案件有委託代理人者須由納稅義務人出具委託 書,始向代理人送達。 3.對公同共有財產之欠稅,繳納通知書未註明全體共有人之姓名 ,或對繼承人送達繳款書卻未查明全部合法繼承人記載於繳款 書。 4.納稅義務人為公司,送達文件未載公司名稱,僅載負責人姓名 或僅載公司名稱未載負責人姓名。 5.公司之名稱錯誤或法定代理人已變更卻未查明更正。 6.對獨資商號送 單,繳款書僅載商號名稱未載明負責人。 7.公司已解散、被撤銷或廢止,卻仍對公司原負責人送達繳納通 知書。 8.僅向公司營業地址送達繳款書,未向公司負責人地址送達,即 行公示送達。 9.送達證書上未註明送達日期。 10.繳款書上有   記載展延日期者,其展延期限僅有終止日而無始日 ,繳款書未於開始繳納日期前送達者,甚至在限繳期限過後才 送達。 11.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代收,除蓋有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章戳外 ,未蓋大樓管理員之私章或簽名。 12.繳款書上簽章人非納稅義務人本人,而又未註明與納稅義務人 之關係。 13.課徵之對象名稱、統一編號或姓名、身分證字號不符合。 14.未於繳納始日前送達(稅捐稽徵法第18條第 4項)。 15.戶籍已變更,仍對原戶籍地送單,由原戶籍地之同居人收(如 義務人住板橋已遷台北,仍向板橋送由其母代收)。 16.納稅義務人因案在監服刑,未依行政程序法第89條規定,囑託 該監所長官為之送達。 17.依稅捐稽 徵法第18條規定僅能在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時為 公示送達,若為招領逾期 或拒收的情形則不能適用。 18.納稅義務人或公司負責人早已遷移,仍向原址送達不到,即行 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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