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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行使親權對於小孩有所損害時,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其親權,另外選定監護人

  • 父母行使親權對於小孩有所損害時,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其親權,另外選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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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行使親權對於小孩有所損害時,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其親權,另外選定監護人
    如果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其次,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而上面所謂父母不能行使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兼指法律上不能(例如,受停止親權之宣告)及事實上之不能(例如,在監受長期徒刑之執行、精神錯亂、重病、生死不明等)等情形。
    簡言之,如果父母行使親權對於小孩有所損害時,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父母親權之全部或一部,而此項聲請若經法官評估認為確實且有必要時,可以另外選定監護人以保障未成年人權益。
    而法院宣告停止親權之裁定主文第一項通常為:「相對人乙○○對於未成年子女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親權應全部停止」,併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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